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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社问题的意见

文章 列宁 · 1919-03-16 · 315字
本文系列宁关于合作社建设的笔记,主张限制无产阶级社员比例,派遣政治委员监督有产阶级占比较高的合作社,并探讨奖励全民合作社及依托地方公有商店建立自治机关等具体政策。
列宁合作社无产阶级政治委员《列宁全集》地方公有商店地方自治机关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工商业职员联合会1959年
列宁-> 《列宁全集》-> 第36卷 是否删去第1条? 去掉第2条和第3条的附注。 每个合作社内属于无产阶级或半无产者的社员(即完全靠出卖劳动力或出卖一半以上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人)不得少于社员总数的2/3。 工人合作社的各机关派遣政治委员到有产阶级占10%以上的合作社去。政治委员有监督和监察权利,同时也有否决权,但应将遭否决的决定提交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机关最后裁决。 在哪里能体现出各工商业职员联合会的实际合作? 可否给予那些吸收了全体居民的合作社若干重大的奖励和好处? 把全体居民联合在地方公有商店周围的地方自治机关。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8卷第4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