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问题的提纲
文章 列宁 · 1918-08-02 · 1931字
列宁在《关于粮食问题的提纲》中提出,通过大幅提高粮价并实行商品交换以鼓励农民交粮,同时辅以严格监督、实物累进税及严厉制裁措施。文章逻辑严密,旨在解决内战时期国家粮食危机,平衡工农利益,确保粮食收购与分配,为后续相关法令制定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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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卷
建议有关人民委员部今天(8月2日)就抓紧讨论下列措施,并作出文字上的修改,以便在8月2日和3日交由人民委员会通过。
(这些措施一部分应作为法令颁布,一部分作为决定不予公布。)
1.在降低纺织品等等的价格和提高粮食价格这两种办法中,无疑应该选择第二种,因为这两种办法虽然意义完全相同,但实际上只有第二种办法才能帮助我们在一些产粮省份(辛比尔斯克、萨拉托夫、沃罗涅日等)迅速增加粮食收购量,才能帮助我们促使尽可能多的农民在内战中保持中立。
2.我建议把粮价提高到每普特30卢布,并相应地(甚至更多地)提高纺织品等等的价格。
3.建议讨论一下,是否可以把这次提价定为暂时的(以便考虑在探索商品交换的正确原则时实践的启示),例如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并且讲定期限一过就把
价格降下来(这样来鼓励迅速交粮)。
4.定出一系列
征购全部城市工业品用于商品交换的紧急措施(并在征购以后提高工业品价格,其比例要
大于粮价提高的比例)。
5.在提高粮价的法令颁布以前,应该首先对有关商品交换的措施以及规定粮食、纺织品等等的合理比价的措施作一个通俗的说明。
6.立刻用法令责成合作社:(1)在每个门市部设立收粮站;(2)对消费者
一律按领物证供应商品;(3)对粮农要求用粮食来交换,否则
不供应
任何商品。
定出对这些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的形式和方法,并规定违反这些措施要受到严厉的制裁(没收全部财产)。
7.重申(或更确切地表述)关于
不向国家(
或合作社)登记多余的粮食
和其他各种食物的人应受没收财产处分的法规和法令。
8.规定富裕农民用
实物即用粮食纳税,凡粮食(包括新打下来的粮食)超过自己的消费量(包括全家口粮、牲口饲料、种子)一倍或一倍以上的,都算富裕农民。
把这种税称为
所得税和财产税,并把它变成累进税。
9.暂时规定(例如为期一个月):可以
给缺粮地区的
工人托运数量为一普特半的粮食作为优待,但须持有特别证明书并受到特别的监督。
证明书应写明确实地址,由(1)工厂委员会、(2)住宅委员会、(3)工会具结担保。所谓监督,就是要查明是否确系
个人消费,如果无法证明不会转手倒卖,就要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10.规定
每次征购(特别是在农村和铁路上)绝对必须开出二联(或三联)收据。印出这种收据的格式。凡征购时不开收据者,予以枪决。
11.规定各种征购队、征粮队以及其他队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应受同样惩治:对劳动居民明显不公正或违法乱纪而引起民愤;没收某个人的东西或给以某种处罚时,不作记录,不把记录副页交给本人。
12.规定缺粮地区的工人和贫苦农民有权要求给
他们的铁路站派遣直达列车,但必须遵守下列条件:(1)要有当地一些组织(工人、农民和红军代表苏维埃,还必须加上工会等)的证明;(2)组成
负有责任的小队;(3)其中包括其他地区的小队;(4)并有粮食人民委员部、陆军人民委员部、铁道人民委员部等的督察员和委员参加;(5)在列车到达和分配粮食时要有他们的监督,而且
必须把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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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2,或更多一些)粮食交给粮食人民委员部。
13.由于某些铁路
工人缺粮情况特别严重,而铁路对于粮食运输又特别重要,作为例外情况,暂时规定:
征购队或巡查队在没收粮食时,要给被没收者开收据,然后把粮食装车,运往
铁路粮管处,同时必须遵守下列形式的监督:(1)每运一车皮都要电告粮食人民委员部和铁道人民委员部;(2)请粮食人民委员部和铁道人民委员部派代表接车,并在粮食人民委员部的监督下分配粮食。
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31—33页
注释:
[19]《关于粮食问题的提纲》是列宁在国家粮食情况最严重、抗击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反革命势力最紧张的时刻写的。
根据列宁的提纲制定了下列关于粮食问题的文件:《关于吸收工人组织参加粮食收购工作的法令》、《关于收割队和收割征购队的法令》、《关于铁路和水路稽查征购队条例》、《关于产粮区实行义务商品交换的法令》、《关于1918年收获的粮食的固定价格的决定》和人民委员会告全体劳动者书——《为粮食而斗争》。这6个文件于1918年8月3、4、5、6日在人民委员会会议上讨论通过,公布于8月6日和8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
关于《提纲》第8条谈到的实行实物税的问题,稍晚一些也制定了法令,由人民委员会于1918年10月26日通过(见注48)。——27。